日海智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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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
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
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
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
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或
董事会授权并经过培训,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外披
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
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
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予以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
应当提议召开相关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
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本行为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行为规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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