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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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
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
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明确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保密义务、保密责任,
必要时公司将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和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信息披露联络人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的
信息披露事宜;
  (二)在涉及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内幕信息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
向内部信息披露联络人报告,由信息披露联络人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汇总好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
签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按照相关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间点,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
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所涉相关人员需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
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
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处分可以单处或并
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日海智能         公司代码:002313
    内幕信息事项: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    职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身份证号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位/部门   岗位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董事会秘书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说明: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
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②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③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
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④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
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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