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现有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信
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同与支持,以最终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一项长期性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为,在严格遵循《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定期报告与临时
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
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第八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信息披露的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
直播。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
道。
第十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
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www.sunseagroup.com)。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三)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
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
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较高的予
以答复。
(三)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
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
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
观报道。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或文字可以放置于公司网
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二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公司应该积极创造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的机会。
(三)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四)公司的一对一沟通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三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
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三)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
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
照。
(四)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
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要,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并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给予投资者回复。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
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四)公司在与投资者互动过程中,应该积极索要投资者的电子邮箱,以便
长期沟通。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
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公司财务、项目开发、发展战略及其经营活动等
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信函、
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报的编制、印制及邮送工
作;
(三)筹备会议:组织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
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与其
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良好交流
与合作关系;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
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