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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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25-47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额度审议情况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天楹”或“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
公司 2025 年度在现有担保总额的基础上,再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70.10 亿元的新
增担保额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及为参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同时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在上
述规定的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及为参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调整担保额度,签
署相关担保所必须的各项法律文件。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TY2025-13)。
  (二)本次担保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锡林浩特市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林浩特天
楹”)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以下简称“鄂尔多斯银行锡
林郭勒分行”)签订《项目贷款借款合同》,鄂尔多斯银行锡林郭勒分行向锡林
浩特天楹提供人民币 19,000.00 万元借款,用于支付锡林浩特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偿还股东借款及置换融资租赁款。同时,公司与鄂尔多斯银
行锡林郭勒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主合同项下锡林浩特天楹所应承担的全部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楹环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楹环”)
及其部分全资子公司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租”)开
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公司与江苏金租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债权
额度人民币 9,000.10 万元内为江苏金租与江苏楹环及其部分全资子公司在债权确
定期间内订立的所有《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的债权和/或因其他方式形成的债权向
江苏金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担保金额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事项的担保发生额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批准额度之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事项一
圾处理场东部
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股东锡林浩特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 23.2599%股权。
  (二)担保事项二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水污染治理;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城市公园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白蚁防治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防洪
除涝设施管理;金属结构销售;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金属结构制造;汽车销
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事项一
  保证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分行
  债务人:锡林浩特市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偿金、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
费、执行费、公告费)等。
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
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
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宣布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事项二
  保证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楹环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部分全资子公司
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权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项下租金、名义货价等全部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其
他应付款项;
  (3)债权人实现债权或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与其他费用等)。
届满之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本合同保证期间自债权
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本合同项下仍有被担保债权在债权确定之日履行期限
尚未届满的,本合同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三
年。主债权分期履行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系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主要为提高被担保公司融资效率,保证其后续正
常有序的建设或运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被担保公司资产状况较好,
经营稳定,且无不良贷款记录,同时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为其向金融
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能切实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管控,风险可控。
  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锡林浩特天楹的其他股东以其出资的土地提供抵押担
保,同时锡林浩特天楹由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公司对其具备绝对控制力,能够全
面掌握其经营与财务状况,实施有效风险管控,公司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不会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皆系其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相关机构
申请贷款而提供的担保,没有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实际累计对子公司担保总额为
贷款,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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