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23 证券简称:辰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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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
其中: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互联网投票时间: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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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088,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323%。
权股份 107,088,4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323%。
共 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05,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3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6,208,3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 99.1782%;反对 879,0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225,8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4.1741%;反对 879,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8192%;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该议案审议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沁兰和李佳阳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辰安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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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