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锋工具: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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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88           证券简称:恒锋工具       公告编号:2025-066
债券代码:123239           债券简称:锋工转债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创大楼十楼会议室。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4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20,959,1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906%(“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总数,
下同。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73,147,841 股,其中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有股份 2,999,974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故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70,147,867 股)。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524,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70.835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8,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36%;反对 123,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3,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090%;反对 123,0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067%;弃权 17,748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43%。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5%;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7%;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8%;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5%。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5%;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7%;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8%;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5%。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4%;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987%;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8%;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5%。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4%;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987%;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8%;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5%。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5%;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7%;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8%;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5%。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4%;反对 138,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987%;反对 138,1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817%;弃权 5,3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7%。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5%;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7%;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8%;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5%。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8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5%;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1,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7%;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8%;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5%。
  表决结果:同意 120,821,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66%;反对 123,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7,3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254%;反对 123,0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067%;弃权 14,2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8%。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815,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13%;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526%;反对 131,2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1938%;弃权 12,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36%。
  表决结果:同意 120,824,0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883%;反对 123,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9,43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087%;反对 123,00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067%;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45%。
  以上议案 1、议案 2.01、议案 2.02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
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苏致富律师、沈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理准则》
                        《规范运作指引》
                               《网
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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