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十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十八)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
务所等;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以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接受投资者
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等内幕信息。但如基于有关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
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
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
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
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本制度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委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第十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
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
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
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湖南省证监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
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按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
请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序号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公司简称:【 】 股票代码:【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