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豆神教育科技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
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责
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重大事项信息上报要求时
限内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认定标准依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计划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人就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同一交易标的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的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事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
序审核并作披露。如该重大事项信息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没
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董事长
报告。董事长负责安排人员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
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
以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项信息的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
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
有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部。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
案。信息报告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选出新的联络人并重新报
备公司证券事务部。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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