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
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
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
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
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
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确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
司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及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
对已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拟暂缓、豁免
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审批表》中签
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
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保密承诺函》,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
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有关情况及市场传闻。
第二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 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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