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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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除独立董事存在法律法规、监管
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战略委员会制定并实施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二)对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估,并主导或协助实施;
(三)公司正在进行的、尚未签署最终法律合同的投资项目以及正在考虑
中的投资项目,和今后出现的所有新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 公司新增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部负责汇总公司投资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组织
投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
议等资料;
(二)由总经理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证券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五)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以提案
形式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
知(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人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