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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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审计委
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监
督职责,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后,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
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
并由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
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
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
全面客观评价,并就续聘或改聘注册会计师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
东会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
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
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
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存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存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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