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软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8: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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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
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
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相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
职交接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内部审计部门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审计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
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
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后续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违法
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公司仍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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