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子公司(若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
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
“子公司”,若有)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
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行为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审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
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公司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报批
后方可执行,以控股或者全资子公司自身的名义并以自身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外汇套期保值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相关人员,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
批准的权限内具体实施和管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
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二)公司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
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
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
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证券部负责审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
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对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
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
值操作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
相关合约,实施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并确认
交易完成。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
常情况,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根据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
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
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
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相关人员进
行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
务负责人应及时上报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
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
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可以将套期
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
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
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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