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脉: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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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长春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
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制度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
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
场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
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
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
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情况,并有权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在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八条 上市公告书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按规定日
期刊登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上。
  第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
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业绩预告披露要求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
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子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
修订。
  第三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
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公司各部门的职责
     第四十条 为便于公司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保证公司日常
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司及相关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证
券投资部门、董事会秘书提供各类数据和信息,共同协作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报告流程,并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
(信息专员)负责与证券投资部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联络与沟通。若有依照相关证券
监管规定须予以披露的事项,应在 24 小时内与证券投资部门、董事会秘书联系。
 对于信息披露事项、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工
作,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公司及相关部门、人员落实内部控制管控措施及上报程序并
予以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在审议发布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二十个
工作日前,向证券投资部门、董事会秘书提供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充分了解本制度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相关内容。若发生
或将要发生任何须公告或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该等事项有关的部门及子分公司
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证券投资部门、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完成
临时公告事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公司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需要以及
编制计划,及时按要求提供报告期内涉及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投资项
目及合作项目进展等有关数据和信息。
 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内部控制管控
措施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要求上报财务 信息,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应
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证券投资部门、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问询、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
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
            第五章     信息内部传递与审核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
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
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相关制度在各部门、各子公司
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十九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
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
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是否需要披
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
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
露。
     第五十条   对于需要披露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
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
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五十一条 已披露事项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
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
门批准或者被否决;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
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对手方出现信用风险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制度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上报至
公司证券投资部门及子公司管理部门。证券投资部门对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直接
管理,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上报至证券投资部门并不代替子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
职能。子公司不得以此理由阻挠、逃避子公司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的制度文件,如因违反
制度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或侵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
 上述单位、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上报、反馈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内容均基于
客观事实判断而形成,有据可查; 按规定上报的内容视为经过相关主管人员和负责
人的认可。信息接收部门和人员将根据上报信息做出职业判断。如因所提供信息及数
据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所有内容应按照证券投资部门要求的方式进行传递和上报,方式为中通国脉证
券投资部门重大事项上报流程,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
 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
门负责人。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
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各部门或子分公司的信息专员应负责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经提供信
息的部门或子分公司的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实后上报证券投资部门;
  二、证券投资部门根据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信息披露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如有必要,可增加中介机构的审查意见)
                                 ;
  四、董事会会议审议,并由出席会议董事审核签字;
 五、证券投资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需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事项除外:
  一、董事长;
  二、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
  五、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人员。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披义务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布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演讲、会议发言、社交媒体信息、商务洽谈等)严禁对外泄露相关重大事件和
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吉林证监局。
  第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证券投资部门进行管理,
其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确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
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的负责
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 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章 与相关方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
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与涉及信息披露的公司重要部门,应建立与保荐机构、
律师、会计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当出现涉及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中介机构,并征询相关中介机构意见。特殊情况下,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信息披露的报送工作。
              第八章     其他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
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不向知情人员打
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注意相关材
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不得散见于桌面,
必须妥善保管, 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的职责时,应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 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 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四、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管理。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
关文件由证券投资部门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投资部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或工作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过去
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
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关
联人及关联交易管理内容按公司董事会颁布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
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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