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通脉: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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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吉林·长春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等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
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通
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时;
     二、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事件;
     三、未有规定但判断对公司日常经营和运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相关事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
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和参股)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
相关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主体。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和指定的履行具体报告职责的联络人
(以下简称“联络人”)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
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司委派至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
  五、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
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上述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向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备案登记;前述人
员发生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自变更之日起 2 日内向办理变更备案登记。联络人具体
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各单位的上报工作。报告义
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提供的相关数据材料有据可查、存在明确的数据统计来
源,文字部分材料的描述和预期判断基于已确立的权利义务文件和公司的相关文件。
  各报告义务人及联络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
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
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
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
进展。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控股或参股)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重要会议(战略合作会议、经营层
办公会、一致行动人会议、意向合作会议等)的审议事项;
  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作出的决议;
  三、控股子公司变更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相关内容;
  四、公司内部提交的会议议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意见、中介机构
的鉴证报告、专项说明等;
  五、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
  重大交易: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十二)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交易:公司发生的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
型的交易: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 接受劳务等;
  (三) 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 提供劳务等;
  (五) 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
  (一)涉及日常交易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 亿元;
  (二)涉及日常交易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 亿元;
  (三)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五项所述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八、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展、投资项目变更,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和变更;
  九、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
  十、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公司股票的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包括股权激励方案;限售股解禁;
   十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
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十三)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
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司拟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变更公司全称或者证券简称的情
形;
     十六、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
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其他
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十七、公司有可能出现退市的情形,退市的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九章相关内容规定;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
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
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
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
及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
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公司涉及的交易属于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重大交易和日常交易如符合
上报标准,需在履行上报程序后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 本章节所述重大事项是上报范围的最低要求,其中相关事项的上报量化
标准以及具体的细节,会在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指引》中详细规定。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
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中通国脉重大事项流程或董事会秘书认可的其他方式上报有
关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财务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下发《XXXX 年
度重大事项上报指引》(简称“《指引》”)等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更新和修
改。报告义务人应对下发的文件不定期更新,对重大事项主动自查,定期进行检查
和抽查重大事项上报完成情况。《指引》内容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出
现冲突、缺失情况,应从严执行。
  董事会有权监督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对重大事项上报工作
的落实情况;如发现相关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实施。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及已离任未达原定任期或未满一年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参照此规定上报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
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负有
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的义务。本制度信息传递方式和规
定同时参照“《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五章 信息内部
传递与审核”执行。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在未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严禁以商业机密、国
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拒绝上报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
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
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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