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127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
德化工”)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67,104.0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83.69%,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和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 30 亿元
的担保额度(最终以实际担保额度为准)。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
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在上述 30 亿元担保额度范围内根
据实际情况分配,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以及对被担
保方已提供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补充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6)
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
破”)、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署《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
银太原保字第 B008202510270001 号、平银太原保字第 B008202510270002 号),
约定由同德爆破及同德科创为公司与平安银行原签署的《贷款合同》和《展期协
议书》所形成的人民币 6,300 万元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主体同德爆破和同德科创是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追加担保,担保金
额不重复计算。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60,804.08 万元;本
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67,104.08 万元;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 132,895.92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20278L
注册地址: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177.4248 万元
成立日期:2001 年 6 月 10 日
经营范围:许可事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
品);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事项:专用化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分支机构经营】;工程管理服务【分支机
构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态环
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同德化工总资产 470,235.66 万元,
负债总额 270,559.26 万元,流动负债总额 199,806.25 万元,净资产 199,676.40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4,454.27 万元,利润总额-10,168.50 万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98.69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同德化工总资产 456,717.55 万元,负债总额 257,534.81 万元,
流动负债总额 165,523.11 万元,净资产 199,182.74 万元,2025 年前三季度实
现营业收入 33,108.00 万元,利润总额-688.2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993.7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询,同德化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债务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乙方):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合同为:甲方(作为债权人)与上述债务人签署的《贷
款合同》和《展期协议书》,及其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以下或简称“主
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依据前述主合同,甲方向债务人提供了本金金
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叁佰万元整的授信/融资,以及其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 1.5 条(保证担保的范围)所约定
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担保范围为: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本合同担保系为主合同
项下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的,则担保范围为该部分被担保债务(包括或有债务)的
相应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
罚息、复利均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
均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
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
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算。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
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
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
(2)为免疑义,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
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
同的甲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
甲方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
的,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
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
(3)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此同意在原保
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0 亿元,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67,104.08 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
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83.69%。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 26,854.79 万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六、备查文件
平银太原保字第 B008202510270002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