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7: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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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
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明阳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
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
    )“深交所互动易”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深交所互动易”)发布各
类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
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
体执行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
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部门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部门外,公司
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往来过程
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九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总裁
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
                              )。公
司在筹划、发生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下称“重大事件”
                                )
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该
事件是否为“重大信息”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秘办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如下: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
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
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业绩说明会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
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
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
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
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
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
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
联系,与其他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
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
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
司控股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
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前述机构或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
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
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
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
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
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
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
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
训或学习;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
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
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
                            策划和协
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行业分析师、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
  (六)深交所互动易;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公司网站;
  (十一)邮寄资料;
  (十二)广告、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
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
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
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
畅通,充分关注深交所互动易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
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深交所互动易予以展示。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
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
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
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
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际需要,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
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
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者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
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
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
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首席财务官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
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
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
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何人员拟接受特定对象采访、调研,或者公司中小
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均需
事先知会董事会秘书并获得其同意。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亲自或指派专人协
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
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使来访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
 公司应当避免在法定窗口期内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事
先书面告知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提问涉
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
回答。
 第三十八条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
会等情形外,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上门沟通的,公司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深交所互动易等指定平台刊载。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
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
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
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
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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