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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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和《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主要行使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
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董事会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
议的起草工作。董事会下设董秘办,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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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一般职权范围: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各类交易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首席财务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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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本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前,董秘办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秘办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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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秘办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及时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董秘办于会议召开十
日之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秘办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之前,将会议
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董事会
秘书等。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通
知或者当面口头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的前三
日发出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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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
议可以视为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
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通讯方
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结合其他方式的形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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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
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
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与会代表解
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
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秘办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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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
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
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
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
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
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
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依据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
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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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九条 过半数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
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三十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安排董秘办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同意、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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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
会秘书长负责保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
改时亦同。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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