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
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指定媒体(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的统称)上公告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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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
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有
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同时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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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
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
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发布的
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
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
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
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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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
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
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
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
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
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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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
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
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明显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引致不正
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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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
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
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
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
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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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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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
并按照其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或者深交
所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
会。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
所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
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
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
事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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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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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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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引起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
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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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秘办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
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制度,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相关文件签署后应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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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程序。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
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等。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
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
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四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公司在媒体刊登
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宣传时间不得早
于公告时间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
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
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秘办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的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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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及人员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
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收到申请后,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进行审
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
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
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
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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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
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
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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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如
有)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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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
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秘办及董事
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
(七)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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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总裁、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
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
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
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
负责向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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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
理事务,并指定相关部门及人员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需同时依照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
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应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准确、完整造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给公司造成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或公司总裁给予相关责任人通
报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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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自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警告或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
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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