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柳州
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尚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
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履行如下内
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 1)、《暂
缓或豁免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 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申请单位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
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登记事
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事项。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
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致使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出现违规、失误,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人是否签署书 ?是 ?否
情人名单 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
复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批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 2:
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柳州两面针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
如下声明与承诺:
制度》的规定;
义务,在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
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