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柳州两面针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
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
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
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
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
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
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
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
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
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
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
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
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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