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凤竹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
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所有
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者变更两名以上的独立或者非独立
董事议案。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
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
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
释。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
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自由地在独立董事候
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自由地在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算股东累计表决票数。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或见证
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四)投票方式
,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如该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只投向一个候选人,则按该
股东所实际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如该股东分散投向几个候选人,计
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个候选人身上的投
票权数,直至其投出的投票权数不超过其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为止。如
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
废,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董事当选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3)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4)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1)董事候选人获得选票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该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
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则应
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3)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
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
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
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三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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