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7: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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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漏内幕信息,有效
防控和打击各类利用以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络视频、移动电视
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开展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发布未公
开信息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监控对象及监控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监控对象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
  (一)本公司;
  (二)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四)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五)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六)其他因履行日常职责而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监控范围为:监控对象利用网络、手机等新型传播
媒介传播的信息。新型传播媒介是指区别于传统的报刊、广告、广播、
电视等媒体形式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手机媒体、网
络视频、移动电视等。
          第三章 监控责任及监控要求
  第四条 全体监控对象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所注册的各类新
媒体账号或用户名等资料,并在上述资料出现变更时,及时向公司报
告其更新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董秘
办负责及时收集、登记上述资料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协助董事会
秘书作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
  第六条 每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自查,建立各
项资料的完整档案并根据监控对象的报告及公司核查情况进行实时
更新。
  第七条 公司全体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自查
工作,主动、及时向公司报备自身与本制度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对该等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已
发布的信息进行清查,并持续做好监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内容的监
控,一旦发现监控对象在新媒体上发布、转载公司内幕信息,应立即
责令该监控对象改正,删除该等发布信息,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四章 全面宣传及加强培训
  第九条 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经常性地针对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向监控对象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加强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履行日常
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培训工作。公司全
体监控对象都应高度重视新媒体的影响,确保自身的权利、义务,明确
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有效防范内幕信息泄
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落实责任及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将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董事会
秘书及董秘办的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好新媒体登记及监控制度
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监控对象新媒体档案建立、整理及保管情况、监
控对象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是否有泄漏内幕信息等情况的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编制书面材料报公司相关部门,以作为监控对象的考核奖惩
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监控对象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上述检
查,凡是涉及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及时落实相应的考核处
罚,须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上报公司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
时亦同。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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