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竹纺织: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7: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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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活动的健
康发展,完善公司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
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其目的是通过审查和评价有关的经营活动
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以合理的成本促进
有效的控制。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
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
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审计部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
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
价。
     第十条 审计部主要权限:
     (一)列席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
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合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
权查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问了解,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后,
建议总经理作出制止的决定;
     (五)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
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时封存;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与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要求
  (一)资格要求:
  (二)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高
标准地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三)工作要求:
予以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
  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小组,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 5 个
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
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
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方案
  审计小组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作业计划),经审计部
负责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目标、
范围、重点、实施步骤、审计方式、人员分工、审计时间、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资料,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进行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
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 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
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
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
异议的,应在接到审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并且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意
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审计部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
计决定。
  第十八条 反馈
  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或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并在审计意
见书和审计结论的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审计部。
  第十九条 保管及保密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专项档案,按规定保管。内部审计报告以
及管理建议书等文件,报公司相关领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各一份,报送被审计
单位负责人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第四章   考核和奖罚
  第二十条 审计责任
  内部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如反映情况失实,
应负审计责任;因被审计单位未能真实齐全提供全部所需审计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
正确判断的情况下,审计人员不承担相应审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核和奖罚
  (一) 考核
一并考虑。
 (二) 奖励
将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可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处罚
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1)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 玩忽职守、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
  (4) 泄漏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
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 拒绝提供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证明资料;
  (2)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3)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4) 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或决定;
  (5)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
权归公司审计部。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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