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证券投资流程和审批程序,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结合《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
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期货、期权、外汇、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品种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
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
之净资产值的50%,并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次
经审计之净资产值的50%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会批准。
(二)为提高公司资产营运效率,满足公司投资需要,董事会授予公司董事
长决定单项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的10%的投资权限;授
予公司经营层决定单项对内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的1%,
年度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之净资产值的10%的投资权限。上述
投资决定的做出均应及时报备公司董事会。
以上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以上证券投资交易
业务时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算的发生额达到上述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已按上述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公司证券投资与管理
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如涉及控股股东或国资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除董事会或股东会另有决议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
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证券投资由董事长统一领导,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二)在证券投资事项按本管理规定的内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授权公司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具体操作;
(三)投资方案制订完成后,由总经理报董事会审查批准;
(四)证券投资事项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以书面形式
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汇报运作情况。对发生可能对投资事项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五)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
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
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并按以上规定权限审批。其中,公司财
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
作。
第四章 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凭证及资料分别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财务部负责管理,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以保证账户安全。日常与证券托管券商
联络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
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上述证券投资涉及的资产项目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负责证券投资操作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操作情况,
并及时向财务部报送交易有关凭证。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财务部)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证券投资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
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相关信息披露责任部门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达信息披露标准的,需在董事会作出相关
决议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资金来源等;
(二)证券投资履行的审批程序、对公司的影响、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
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
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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