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千进 一 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千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 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入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属于下列情形:
(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 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 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屈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 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