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5 17: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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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企业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公司将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
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三)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四)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多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
先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审计委员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审计委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并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
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
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审计委
员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
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
审批手续。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
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且经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变更
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
内 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
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下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
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情况;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持续督
导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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