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戈尔: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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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
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
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如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
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会仅选举1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2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
     第八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应遵循如下具体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每一张选票上应当注明其所
持公司股份数,以及该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将累积投票选举票数集中投给
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
选人数的,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
算;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
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
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
均作废,视为弃权。
     (四)股东投票等于或少于其合法拥有的全部选举票数时,投票有效,累积投票
选举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
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
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1/2。如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
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
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
举。
  (二) 如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1/2的,且由于本
条规定导致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当选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三)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
选人得票总数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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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低于”“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有关规定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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