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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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电话、手
机短信、书面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形下可以随时召开,但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原
因。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方式召
开,也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以委员回传的表决票确定参
会人数和表决结果。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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