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 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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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
实有效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
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
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
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是以扎实稳健的经营为基础,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以及通过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
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
态均衡。
  第五条 公司开展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
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且动态的过程,需密切关注资本市场
动向及公司股价变化,常态化主动推进市值管理工作。
  (四)长期性原则:公司应当以长期发展为导向,避免盲目追求短期利益,应保持公
司市值的长期稳定和增长。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管理层深度协同负责。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
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
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日常执行和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分、子公司协同配合,
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公司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
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
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
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
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
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
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
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
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
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
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
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市值管理计划;
  (二)协调内外部资源执行市值管理计划;
  (三)监测公司股价、舆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四)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五)报告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
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
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
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
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
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
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情况积极实施分红,并在条件允
许情况下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为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持续增强广大投资者的
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
机制,全面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平台、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专线、接受现场调研、业绩说明会等各种形式,加强与
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的交流互动,向资本市场充分展示公司价值。
  (五)信息披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
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市值管理,适时开展股份回购、大股
东增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
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超过 5%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
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
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
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影响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舆情预警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定期跟踪分析公司舆情环境,及时发现
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
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其他适用指标及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
预警,并设定预警目标值,当公司出现市值异常波动情形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并采取适当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六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
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电话会议等方式传递公司
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的信心;
  (三)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状况,适时采取股份回购等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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