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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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
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
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委员中至少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其中一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同时,内部
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
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
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七)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审计人员在执行其审计任务时,有权查询、核实同审计工作有关的各种
记录、文件、人员及实物资产。
  (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相关经营管理的计划、报
表、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人员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现场
勘察、盘点。
  (四)就审计相关事项,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
资料等证明材料;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审计人员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务资料以及其他相
关资料的,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损害公司利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作出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
落实审计意见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提交公司绩效考核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作
为部门和个人的考核依据。
  (九)对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线索,发现违法、违纪、违规相关问题,并最终
为公司及所属公司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的公司员工提出奖励建议。
  (十)对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
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
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
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
或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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