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
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
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
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
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
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
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
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
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
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
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
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
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保荐机构(如有)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的独立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
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流程
公司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前,应当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
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
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
和总经理签字,提交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
外财务资助议案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
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
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
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
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
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
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
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每个季度
末应对各项财务资助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财务资助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作出不同规定的,遵照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