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瑞世纪: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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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总监的行
为,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财务控制制度,保障公司
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报
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总监定期
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总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者解聘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
  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
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能
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五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
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运营
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
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文字
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重大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
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好经营决策并负责财务保障工
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
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
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
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范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
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拟定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
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账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
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十一)负责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化的规划、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财务总监主要权限如下: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
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
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
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支出报销;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负责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防范资产流失,参与公
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
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
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
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务
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总监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同时
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设、工作态度、
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离任
  (一)财务总监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财务总
监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二)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
提交个人申诉报告。
  (三)财务总监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遵守公司相关信息保密
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
准,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
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
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税务等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
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认
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从其规定。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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