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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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1 月修订)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
     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子公司之间的
     担保。
            部门/岗位                     职责
                       信调查、评估;
                       押登记等手续,负责对被担保人进行跟踪、检查、
                       监督及报告;
                       收集整理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报告,并向公司
                       期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
                    情况。
                    关事项的法律咨询。
                    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对担保事项进行
                    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意见,将担保事项纳入公
                    司全面风险管理;
                    资产负债变动的变化情况,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
                    偿债能力,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
                    度较大的担保业务开展压力测试工作。
                    项;
                    决议事项等文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及时对担保事项协调履行审批、备案、报告、披露
                    等程序。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保风险,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监管规定,明确禁止公司及子公司为特定对象提供融资
或担保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就相关事项对外提供担保。
要求。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为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
人提供的保证。
外),因经营管理或业务开展所需,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对外担保内部审批程序所需相关事项。
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被担保人为子公司时,子公司合规、风
控部门还需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
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
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的,抵押物、质押物应当为反担保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流
通或不可转让的情形。反担保方应向公司提供依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其提供反担保的
相关决策依据和决策文件。
押或质押。
保事项的实施、变更情况,以及被担保人财务、经营等方面发生的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
大事项。
质押登记,并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可行性分析报告、合规审查意见、风控审核意见。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担保;
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情形。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回避表决。
求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关联人所持股份、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
门报告并公告。
理条例》、《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
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与跨境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履行审批、
备案、报告程序。
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
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计划财务部门应当
拒绝办理,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
手续。
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
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
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必要时,计划财务部门可委托公司稽核审计部或聘请外部机构对担保事务进行审计,稽核
审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对担保事务进行专项审计。
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
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
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司经营层后,会同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责任部门处置相关
事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
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计划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
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
追偿。
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
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担保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者
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对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
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事人责任。
其对外担保事项及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交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给予处罚。
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事项发生之日的两日内。
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无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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