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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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
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认定的关联方。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
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
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
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
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
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公司;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
金;
  (五)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
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
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会计部
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稽核审计部门
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定期检
查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
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
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
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总经理办公会
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情况发生。稽核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
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
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
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公司总部各部门按照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
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占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
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
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
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对于发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会启动罢免直至
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公司应移交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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