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25-043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格
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042 人,代表股份 2,333,850,57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8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028 人,代表股份 887,608,69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9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0 人,代表股
份 261,781,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11,988 人,代表股份 625,826,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52%。
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2,212,697,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8089%;反对 111,439,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208,900,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462%;
反对 123,558,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42%;弃权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2,208,624,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44%;
反对 123,614,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66%;弃权
同意 2,208,749,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97%;
反对 123,609,0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64%;弃权
同意 2,223,611,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5%;
反对 3,595,0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3%;弃权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31,422,0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59% ;反对 2,025,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85,180,1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4%;反对 2,025,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82%;弃权 40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曹玉佳、陈平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观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