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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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
董事会印章。
  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依据需要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
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2)了解、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相关政策;
  (3)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者其它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4)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改革创新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建议;
  (5)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
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4)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6)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会议的提案
  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务,下列人员有权随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二)任何一名董事;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就其职责所涉及的任何事务,以下人士有权随时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总裁;
  (二)副总裁;
  (三)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欢迎任何股东、雇员及其他人士随时向董事会提出与公司的业务和经
营有关的建议。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一)董事候选人以提案方式提出提名: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提出提名董事候选人提案的,应当通过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提名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案。提案应当列明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简历,被提名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名人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提名人应同时出具承诺,承诺其
提供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
  (三)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于三日之内转
交董事会下设的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四)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在接到提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之内
完成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下述方式予以处理:
  (1)认为提名资格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的,
应当出具同意提名的书面意见,连同提案及相关资料一起,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转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董事会
予以审议;
  (2)认为提名人或被提名人资格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应当出具不同意提名的书面意见,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转交提名人;
  (3)认为提名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出具重新按
程序提名的书面意见,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转交提名人,告知其按《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名;
  (4)认为所提供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补充资料的书面意见,
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转交提名人,要求其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提名人在补充完善有
关资料后,应当提交内容完整的提案和相关资料,并按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提交
审核。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预案后,对于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预案应提交股东会予以审议。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3 日之内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提案涉及到需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前审核之内容的,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转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同时通知提议人。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在接到有关提案后,应当根据其职责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审
核等工作,并在 30 日之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在接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核意见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并主
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公司副董事长有 2 名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
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
会议。
  除前条规定人员以外,其他非董事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需要获得会议主持人
的邀请。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意见为反对的,需要说明反对的理
由;
  (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专人传递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下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均应计入出席会议董事总
人数之中:(1)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2)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3)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有效表决票的董事;(4)
签署董事会决议并通过传真、专人送达方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的董事;
                              (5)事后
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等。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
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董事的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现场会议的表决以举手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以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专人传递等其他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在保障与会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参
会董事应当签署书面意见,并通过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
现场会议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出席会议但未签署书面意
见的,视为弃权。
  董事对某一议案的表决意向为反对的,应就其反对的理由做出书面说明,由
董事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其他方式召开会议
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在至少
一名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或之前,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全体与会董事。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董事
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决议和会议纪要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
除会议记录和决议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
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董事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纪要或决议中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闭会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各位董事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支持其开展的日常
工作。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超过”
                        “低于”、
                            “多于”,不含
本数。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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