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顺: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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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
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
                      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总体原则。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
总经理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
门负责人。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各
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
息的处理方案;
 (二)审议并批准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领导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的采集以及舆情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
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并维护舆情监测系统,对舆情信息进行收集、初步分析;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三)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将舆情信息上报舆情工作组;
 (四)具体落实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应对与处置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
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
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
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
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董事会办公室核实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上报监管部门等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
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
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
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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