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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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西百通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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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
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董事会有权不采纳委员会提出的不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建议或提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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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
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
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
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发出的日期。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任委员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任委员。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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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
签名;在采取传真、网络、电话等通讯表决方式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董事会秘书。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并由参会委员签名。
  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传真签字的原件应由该委员亲自或以专人送达或邮递方式尽快送交董事会
秘书,所有经委员签署的原件共同构成一份委员会决议正本。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表决的情况。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或者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其他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士
不得予以阻挠;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
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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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
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
进行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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