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江西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
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或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
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五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胜任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作风、实干
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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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
赔偿责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其他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
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
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高级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
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负责主持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业务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办
法和措施;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制订公司的薪酬标准和奖罚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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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营、
合资经营等合同;
(十二)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下列事项由总经理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讨
论决定:
(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的主要办法和措
施;
(二)提出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草拟的其他重要方案;
(六)总经理认为必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
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
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努力抓好经营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
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
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确保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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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高度重视食
品安全和生产安全,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必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
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及其亲属谋取私利,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
进行买卖,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
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
得参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外,总经理不得泄露
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除非公司已将该信息合法披露)。
非经授权,总经理没有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
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以公
司名义对外订立担保、抵押合同,也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自行到其他公
司兼职的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兼职行为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造成损害时,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
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工作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适用于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总经理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体的
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增设或撤销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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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工作,各部门行
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部门的经营
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
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
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临时处置,但事后
应相互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
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议事程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各部门、各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由总经理视工作需要决定公司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规则第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秉承“精简、高效”的原则,会
议召开时间不超过半天。
第四十条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出席会议人
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如公司遇紧急情况,召开总经理会议可不受前款提前通知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
事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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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可以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审议的事项经出席会议人员充分讨论后未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七章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四十四条 权限
(一)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购买合同、销售合同由总经理签订或授权
委托代理人签订;
(二)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数额的重大经营合同、购买合同、销售合同
由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在《公司管理权限明细表》授权范
围内由总经理签订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关联交易等交易
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不
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本条规定的指标的计算方法和“交易”包括的事项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之一项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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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
易。
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方
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总经理与该关
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经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授权,可以根据公司制定的计划进行对外投资
等事项;
(五)公司的投资、融资、资产重组、技术合作、引进、对外担保等重大合
同由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制定计划和方案,在公司规定的范围
内,按照程序办理处置。
第八章 总经理的薪酬、奖惩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实行年薪制。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做出贡献,
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
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由董事会制定。
第四十七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
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不能完成年度利润指标,
经董事会确认后,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