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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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
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监督及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
现问题,明确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和指导,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办公室下设内审部,配备专职的审
计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具备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领域必要的
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审计人员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
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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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
控制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按照审计程序执行开展各类内部审计工作,并确保审计结论可靠、客观,对
于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不足提出管理建议并督促整改;
  (三)至少每半年对重点披露事项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
索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拥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公司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
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电子信息记录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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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
会议;
  (四)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评估、并督促落实,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可暂予封存;
  (六)其他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必要的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    监察审计办公室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编制年度
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工作方向、重点。
  第九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前,审计人员应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做好审计准备
工作,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重点、拟执行的审计
程序、审计小组成员分工、工作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    在正式实施审计工作前 1 个工作日内,应将签发的审计通知书通过信息系
统或书面的形式送达被审计对象,说明审计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十一条    结束现场审计工作后,原则上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如有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审计报告在正式出具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
  第十二条    被审计对象须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问题进行整改,审计人员负责督促及
检查整改效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文
件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电子或纸质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据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
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内部复核质量控制机制,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发送审
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定稿、审计决定和审计通报等均执行内部复核工作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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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
  (一)洁身自好、严于律己,遵守国家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
  (二)尊重被审计对象,要做到充分沟通;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四)贯彻职业谨慎,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五)不断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水平,保证工作质量;
  (六)不得因个人好恶或偏听偏信,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隐瞒或歪曲事实;
  (七)不得从事损害审计工作及损害公司名誉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拒绝审计工作或者拒
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等。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阻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依照公
司相关制度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经审批的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
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工作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依照公
司相关制度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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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物质
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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