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
。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下午 14:50 在海口市美兰区
国兴大道 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 12 楼公司 1216 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396 人,代表股
份 264,375,0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589%。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
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代表股份 17,631,19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531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
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
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进行表决之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53,384,16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4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6,651,638 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024%。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55,688,01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955,496 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609%。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53,909,02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4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76,502 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774%。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53,832,956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00,434 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462%。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53,786,53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9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054,008 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831%。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55,279,14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8,546,618 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434%。
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253,842,557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1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7,110,035 票,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006%。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663,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32%;反对 7,655,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56%;弃权 56,100 股 (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931,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911%;反对 7,655,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909%;
弃权 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797,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26%;反对 12,520,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58%;弃权 57,1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65,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093%;
反对 12,520,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670%;
弃权 5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7%。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756,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69%;反对 12,561,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5%;弃权 57,1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23,64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747%;
反对 12,561,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017%;
弃权 5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7%。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765,5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05%;反对 12,542,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42%;弃权 67,1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033,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280%;
反对 12,542,3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917%;
弃权 6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3%。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774,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40%;反对 12,519,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54%;弃权 81,1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42,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04%;
反对 12,519,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599%;
弃权 8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97%。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771,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25%;反对 12,547,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62%;弃权 56,1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38,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89%;
反对 12,547,8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231%;
弃权 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746,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233%;反对 12,522,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66%;弃权 106,1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4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14,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206%;
反对 12,522,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780%;
弃权 10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4%。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1,770,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23%;反对 12,548,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65%;弃权 56,100 股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5,037,904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555%;
反对 12,548,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265%;
弃权 5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589,9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53%;反对 7,705,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5%;弃权 80,000 股 (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3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9,857,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730%;反对 7,705,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36%;
弃权 8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641,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49%;反对 7,623,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5%;弃权 110,000 股 (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90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672%;反对 7,623,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093%;
弃权 1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256,641,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49%;反对 7,623,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35%;弃权 110,000 股 (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909,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672%;反对 7,623,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093%;
弃权 11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5%。
表决结果为:同意 9,867,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280%;反对 7,72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91%;弃权 55,200 股 (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867,09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280%;反对 7,720,2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91%;
弃权 5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9%。
上述议案中,第 3 项、第 4 项和第 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
第 1 项和第 2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并逐项表决,徐自力、徐霄杨、
王大林、尹焱慜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张秋生、
于爱芝、邓近平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 6 项议案
已逐项表决;第 7 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罗牛山集团有限公司、海
口永盛畜牧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深兴贸易有限公司、海南冠翔
贸易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