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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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坚持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
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关于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的规定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按照相关要求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拟将发生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
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
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有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可能导致其本人、
所属单位或者本公司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或者民事法
律责任。如本公司因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禁止性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本
公司将依法追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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