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
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
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
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
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三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
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的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
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者、证券服务
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
关规定。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六)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
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当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
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但
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各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给予配合
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法
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认真核对相
关信息资料,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告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决策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履行
相应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
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
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
文件中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
宣传、报告等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
管,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者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书面保密
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
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不得向媒体发布消
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
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建
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损失时,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
漏、误导,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者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
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