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各类舆情处理
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及舆情工作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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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做好与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
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
汇报公司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监控并收集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热线电话、深交
所互动易、股吧等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其他各类型信息载体,例如短视频平台、
新型社交类平台等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则由公司其他各部门及时收集和整
理,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然后再由证券部根据公司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的要
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若发生舆情事件,也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
司证券部,并协助公司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重大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
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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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市场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
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证券部,证
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长或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
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
(三)上报监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监管要求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主动自查,如有舆情信息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
如有必要,聘请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相
关核查意见或律师函,及时进行公告。
(二)加强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互
动易”平台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有效畅通。
(三)择机宣传,树立公司形象。适时运用公司官方网站、公众号等自媒体
平台,对公司经营管理、项目投资、党建活动、社会公益等经济、社会活动情况
作出及时、真实报道,加深公众及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了解,减少误读误判。
(四)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如实、准确、及时披
露外,基于对冲舆情对公司影响的需要,可适时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展现公司
战略规划以及宣传公司企业文化。
(五)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及事后跟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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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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