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名下的所有
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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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前15个交易日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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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两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
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
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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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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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
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填写《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备案表》
(附件一);并在股份变动当日内填写《持股变动情况申报表》(附件二),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
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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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
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
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
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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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附件一: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关联人计划买卖公司股票备案表
制表日期:
姓名 股票账号 原持股买卖日期 原持股数量 预计买卖日期 预计买卖股数
备注: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字:
日期: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附件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关联人持股变动情况申报表
姓名 股票账户 买卖日期 买卖价格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变动后持股数量 持股变动原因
备注:
申请人姓名: 申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