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4 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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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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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巨力索
      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
      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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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
       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
       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日常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对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组织和拟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的中长期激励
        计划;
       (五)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七)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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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
       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收集、提供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事宜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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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
        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
        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
        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行使表决权,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
第二十五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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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如
        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
        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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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
       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 公司财务报表;
       (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被质询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
       等作出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
       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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