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披露
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漏相关内
容。
第三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
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
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
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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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
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
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部统一保管,保
管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
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
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
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
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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