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
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亦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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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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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相关规定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
日内。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
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最终形成的信息披露文件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相关职责的记录按董事会会议文件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
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
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
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常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
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统一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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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相关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
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
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
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
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做好登记和管理,将该信息
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需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涉及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做登记备
案管理及报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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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
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一) 公司应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须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是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
办公室、财务部是定期报告的具体负责部门,其他部门及下属子公司积极配合,
确保公司的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合并汇总编制定期报告后,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审核后,报送全体董事审阅,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组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财务初步审计意见及涉及事
项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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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
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
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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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
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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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债券的,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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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
公司应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
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严
重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
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
复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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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
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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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有权参
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
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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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对外披露相关事项的,应事先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要求,组织材料并严格按审批流程逐级申报审批。 在信息流转过程
中,应对内幕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泄露内幕
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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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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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
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
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五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事项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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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与其所在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
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控股子公司应
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董事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河北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河北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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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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