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
公众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巨力索具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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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
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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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
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
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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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
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
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分析师会议、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
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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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
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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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传真,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
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
或纸质形式存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为3年。
第十八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公
司董事长或总裁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
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
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
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
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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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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